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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在香港合法合規管理雇傭關系

香港的雇傭法律體系旨在明確界定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。與內地相比,香港的雇傭法律不僅涵蓋了雇傭合同的簽訂與終止、強積金管理等成文法規定,還融入了普通法的原則。此外,香港政府相關部門也提供了詳盡的勞工雇傭指南。本文分爲上下兩篇,旨在概述雇主在雇傭法律框架下需關注的關鍵事項及常見問題,本篇主要探討雇主與雇員的法律責任,以及雇傭合同的終止與解雇規定。

壹、雇主的法律責任

在香港,雇員的權益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護,包括但不限于假期權益、合同保障、強積金、保險、職業安全、最低工資及個人隱私等。部分保障措施,如遣散費,會根據雇傭合同是否爲“連續性合約”而有所差異。雇主需明確自身法律責任,避免違法。

1.薪資支付

根據《雇傭條例》第五部,雇主需在工資期結束後盡快支付所有應付款項(含工資、津貼、小費及服務費等),且最遲不得超過工資期後七日。逾期支付需支付利息。故意拖欠薪資者,壹經定罪,最高可處港幣350,000元罰款及三年監禁。對于法人團體,若罪行得到其董事、經理等的同意或縱容,相關人員亦需承擔相同法律責任。故意不支付逾期利息者,最高可罰款港幣10,000元。

2.假期保障

根據《雇傭條例》第四及八部,雇員享有休息日、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等權益。雇主無合理理由不安排假期或強迫雇員在休息日工作,將受到法律制裁,最高罰款港幣50,000元。此外,條例還規定了産假、侍産假等權益。

3.合同保障

《雇傭條例》第六A部禁止雇主以解雇或更改合同條款逃避責任。在“不合理解雇”等情況下,雇員有權獲得賠償。同時,該部分也列出了解雇或更改合同條款的正當理由,如員工行爲、工作能力、業務需要等。

4.強積金計劃

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要求雇主爲雇員開立強積金賬戶並繳納供款。雇主需計算並扣除雇員的強制性供款,同時承擔自身供款責任。特定豁免人群除外。

5.雇員補償

《雇員補償條例》明確了雇員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時的權益。雇主需承擔補償責任,除非雇員蓄意自傷。條例還列出了可獲補償的職業病清單,並要求雇主及時通知勞工處處長。未購買補償保險者,將受到法律制裁。

6.最低工資

雇主需遵守《最低工資條例》,支付不低于法定最低標准的工資。工資標准會根據法律調整,雇主需及時跟進。

7.侵權法下的責任

在侵權法下,雇主需承擔不可轉委的責任,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、設備、系統及勝任的員工。即使損害由第三方造成,雇主亦可能需承擔責任。

8.轉承責任

雇主需爲雇員在履行職務時導致的過失(對第三方或其他雇員造成的損失)承擔法律責任,即“轉承責任”。

二、雇員的法律責任

雇傭合同中通常會明確雇員的責任。在普通法下,雇員需履行合理技能、遵從指令、保密及交代賬目等義務。此外,雇員還需遵守“受信責任”原則,即不得利用職位謀取私利或損害雇主利益。在判斷雇員是否違反受信責任時,需考慮雇主對雇員行動的影響程度、是否違反禁止沖突原則及行爲是否與職責相關等因素。